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零錢包壹組參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999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6年8月14日期滿。扣案之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所申請註冊商標之「GUCCI」零錢包1組3個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95年6月20日
以95年度偵字第139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6年8月14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所申請註冊商標之「GUCCI」零錢包1組3個,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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