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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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人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人誠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葉人誠因詐欺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5年5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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