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許淑君 代理人 楊聖文 律師
謝凱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忠吉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向原法院起訴(108年度訴字第2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8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原法院救字卷第17至18頁),依上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程序。聲請人於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王琁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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