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10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陳德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解平陽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4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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