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三五號K
上訴人巳○○
丙○○
癸○○
乙○
戊○○
丁○○○
子○○
丑○○視同上訴人甲○
辰○○
辛○○訴訟代理人未○○視同上訴人卯○○
己○○
壬○○
庚○○被上訴人寅○○訴訟代理人午○○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九十年度港簡調字第二三號確認經界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共有土地,因與鄰地界址不明,依現有書面測量結果,面積減少七百多平方公尺,而鄰地則多出約四百多平方公尺,面積增減甚巨,影響兩造權益甚大,因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九十年度港簡調字第二三號確認經界訴訟結果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張世展~B3法官吳上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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