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父 王家成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九號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九十二年上訴字第四七九號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犯案前已報名屏東學盧補習班上課,準備參加大學聯考,又被告腳扭傷,至今均未徹底醫治,請求准予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查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腳扭傷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凃裕斗法官江泰章右乙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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