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具狀釋明法定代理人究為「乙○○」抑或為「 劉柏宏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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