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97號上訴人 魏家棻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文隆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規定之要求,應予補正。
(二)倘本件係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如僅部分上訴,則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 陳明 ,並逕依陳明之上訴標的金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此費用未據繳納,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得利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