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王品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誠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柒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零
貳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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