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詔予(原名鄭淑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韶予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詔予(原名鄭淑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0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1513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4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9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989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柏泓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