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 王維 代理人 姚雪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25日屆滿(同年月23日、24日分別為休假日及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其期間之末日順延至同年月25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32│32000││││92ND0000000-0│││├──┼──────────┼───────┼──┼───┤│0002│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2│2000││││92ND0000000-0│││├──┼──────────┼───────┼──┼───┤│0003│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04│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200│├──┼──────────┼───────┼──┼───┤│0005│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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