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仲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王碧霞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仲豪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犯罪事實欄倒數第4行
,關於被告犯意,應更正為:「被告竟基於無故不就指定之
替代役職役之故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項,關於所犯
法條,應更正為:「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
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累計逾7日」;應適用之法條
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
第1項(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加重其最低本刑)。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