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9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394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移轉管轄抗告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移轉管轄抗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
誤植為憲法法庭)113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下稱系爭
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合稱
系爭規定一)、第275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298條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
、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
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
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
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一及三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
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泛
言系爭規定二違憲,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並
未具體敘明該規定及該裁定之違憲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
憲法上權利等事項,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
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