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4號上訴人 鄭茗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偉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