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85號上訴人 陳秀艷 被上訴人方○立法定代理人方○義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85號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計為新臺幣(下同)332萬8000元(計算式:上訴人敗訴部分即應拆除新北市○○區○○路○○巷○○號頂樓平台如附圖所示A部分之增建物面積計64平方公尺×起訴時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萬8000元×共有部分權利範圍1/4=332萬8000元;至於上訴人另敗訴部分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萬9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