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黃冠甯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合議庭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