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 賴坤 其相對人 楊肯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31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1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7年度存字第131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為此提出提存書、相對人出具之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為證,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提存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且相對人無條件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擔保金,此有聲請人提出經法院核定之新北市蘆洲區調解委員會107年刑調字第823號調解書為憑,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