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利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莊登崴 間關於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登崴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6,900,000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莊登崴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06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調取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惟相對人已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有相對人陳報該院執行處通知函在卷可憑,且距相對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顯已逾30日,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已無法再依原假扣押裁定聲請保全執行,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