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8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子○○、辛○○、壬○○、癸○○、庚○○、丁○○、戊○○○、己○○、甲○○、乙○○、 邵秀葉 間因97年度訴字第27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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