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上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玖億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被告 岱瑋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原告上盈開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玖億鋼模有限公司」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十三行至第十四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上盈開發有限公司新台幣871,816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玖億鋼模有限公司新台幣871,81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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