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 伍年 參月,褫奪公權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12月27日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本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3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7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係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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