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楊陳玉葉 即 楊錫勲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李昆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即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證卷種類證券字號證卷張數股數仟股89ND-0000000-011,000股仟股89ND-0000000-011,000股仟股89ND-0000000-011,000股仟股89ND-0000000-011,000股仟股89ND-0000000-011,000股合計5張5,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