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92號聲請人 楊鳳志 失蹤人 楊紹明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楊紹明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楊紹明(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楊紹明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紹明於民國50年11月2日起自原戶籍地自行遷出後赴香港,迄今行方不明已逾60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親屬系統表(見本院卷第7-19、39頁),復有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111年9月1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116008270號函、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本院網路資料查詢表、本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勞保局WebIR資料查詢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1年9月13日桃社秘字第1110084858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9月13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11582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1年9月13日北市警松分防字第1113048514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9月14日保普生字第111304354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9月19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39647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9月30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152029號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1-36、55-91頁),堪信失蹤人楊紹明(6年7月18日出生)雖經戶籍資料登載於50年11月2日遷出香港,惟查無相關入出境紀錄,亦無相關資料經登記在案,是失蹤人楊紹明於50年11月2日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計算至57年11月2日止,失蹤屆滿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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