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花小字第7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3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謝明哲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捌佰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
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9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