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原告金興檢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竇國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商凡進機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玖萬玖仟貳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玖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玖佰肆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政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張漪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