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大成室內設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六樓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五樓之一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街○○○號一樓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街○○○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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