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聖賢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等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羅聖賢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聖賢因犯傷害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九號),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並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更犯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一○號),並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樹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