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閔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卅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鍾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繡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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