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35號
原   告  黃美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均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檢
  附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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