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戊○○
陳志順 即順嶸鑿井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丁○○、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