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附表:96年度除字第5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羅富雄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8月26日│16,535元│A0000000│││││營業部│││││├──┼───────┼────────┼──────┼──────┼──────┼────┤│002│新復珍商行有限│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5年8月20日│36,375元│WA0000000││││公司│分行│││││├──┼───────┼────────┼──────┼──────┼──────┼────┤│003│ 蔡銘仁 │新竹市第一信用合│95年8月31日│26,660元│AA0000000│││││作社總社│││││├──┼───────┼────────┼──────┼──────┼──────┼────┤│004│ 楊志明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8月31日│20,240元│AU0000000│││││新竹分行│││││├──┼───────┼────────┼──────┼──────┼──────┼────┤│005│泳翔食品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8月31日│75,000元│AU0000000││││司 姜禮銘 │司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