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侵上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黃○○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