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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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27號聲請人 張育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正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正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 陳明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則利息是否自提示日民國109年10月5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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