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8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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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號││││││├─┼─────────┼─────────┼─────────────────┼──┼────┤│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多多基金受益憑│0五─DA─0一─00九九00─0│壹張│壹萬單位│││份有限公司│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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