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二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曹淑碧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友邦巨人基金專戶│台灣省合作金庫城內│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叁萬零壹佰陸拾壹│HJ0二九七七一│││││支庫││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