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金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金山自民國109年3月2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
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中以
108年9月26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8司執消債更47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該函於108年10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司法事務官復以108年10月31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8司執消債更47號函通知聲請人於108年12月31日前提出更生方案,如逾期未提出則視為無欲提出更生方案,並於108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提出,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可佐,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卷、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卷全卷資料查明無訛。基上,聲請人至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揆上法文,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綜上,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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