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家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家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蔡家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表:受刑人蔡家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施用│有期徒刑│108年2月19日│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8年度│108年7月│臺灣彰│108年度│108年7月│彰化地檢10│││毒品│11月││8年度毒偵│化地方│訴字第51│10日│化地方│訴字第51│10日│8年度執字││││││字第579號│法院│9號││法院│9號││第4062號│├─┼──┼────┼──────┼─────┼───┼────┼────┼───┼────┼────┼─────┤│2│施用│有期徒刑│108年4月24日│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8年度│108年12│臺灣彰│108年度│109年1月│彰化地檢10│││毒品│11月│上午9時39分│8年度毒偵│化地方│訴字第70│月26日│化地方│訴字第70│2日│9年度執字│││││回溯72小時內│字第827號│法院│3號││法院│3號││第860號│││││之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