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國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温承翰
參加人 温正男 受告知人鈞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温承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