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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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