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欄所示時間,犯如各欄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或他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爰就附表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交通工具而駕駛。│。│├──────┼──────────────┼───────────────┤│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4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4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9日│96年1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3441號│同左│├─┼────┼──────────────┼───────────────┤│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1496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0日│同左│├─┼────┼──────────────┼───────────────┤│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1日│同左│├─┴────┼──────────────┼───────────────┤│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拘役10日│拘役20日││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標準│││├──────┼──────────────┴───────────────┤│備註│上開二罪,前經本院96年度壢交簡字第1496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