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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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58號原告 陳大為 訴訟代理人 陳秀俊 被告 古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以102年度補字第959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424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