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047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告玩樂地圖行銷工作室即 陳澤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81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