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八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五九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