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亦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十月;至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徒刑月││之刑││(96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犯罪日期│97年1月28日│97年1月28日│96年9月22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毒偵字第707號│97年度毒偵字第707號│96年度毒偵字第2353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540號│97年度訴字第540號│96年度訴字第1073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6月19日│97年6月19日│96年12月27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度訴字第540號│97年度訴字第540號│96年度訴字第1073號│││號│││││判決├──┼─────────────┼─────────────┼─────────────┤││確││││││定│97年7月7日│97年7月7日│97年4月8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067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067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65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併定其應執行│徒刑月│(本院97年度易字第29號判決)││之刑│(96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犯罪日期│96年9月22日│96年11月3日│96年11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6年度毒偵字第2353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52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52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1073號│97年度訴字第29號│97年度訴字第29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27日│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6年度訴字第1073號│97年度訴字第29號│97年度訴字第29號│││號│││││判決├──┼─────────────┼─────────────┼─────────────┤││確││││││定│97年4月8日│97年4月28日│97年4月28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65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3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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