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454號債權人 張善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湯發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交付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匯款單、轉帳紀錄或借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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