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官吳珠被告官明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擔保債權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