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債務人 葉方 新代理人 吳鏡瑜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件:
⒈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⒉名下汽車之目前價值(請提出估價資料)。
⒊提出新光銀行107年迄今之歷史交易明細。
⒋說明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並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有擔保債務亦應記載。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⒍受扶養人 葉錦昌王麗華葉瑞恩 之扶養義務人家族系統表。⒎受扶養人葉錦昌、王麗華、葉瑞恩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
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以上第1至3、5至7項為第二次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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