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芷萍 上列原告與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叁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