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王賴玉葉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 王東海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玖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每平方公尺232,243元×222平方公尺×1/2(權利範圍)=25,778,973+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房屋課稅現值:114,200元=25,893,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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