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7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99年度選偵字第58號),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罪嫌,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7日訊問後,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前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9年6月25日偵查終結起訴,並於99年7月1日繫屬於本院而經本院以99年度選訴字第20號受理,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1紙在卷可按。則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之前開案件既已偵查終結,另經法院審理,聲請人聲請裁定於「偵查中」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再為裁定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